就藉公職作不當行為被判監20個月 上訴庭展開聆訊
社會
發布時間: 2018/04/25 10:07
最後更新: 2018/04/25 11:49
前特首曾蔭權於去年2月接受首次審訊時,陪審團以8比1大比數裁定其1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,被判監20個月,曾蔭權隨即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,並就其須付三分之一訟費的命令一併提出上訴,基於控方於首次審訊中涉及1500萬訟費,原審法官頒令曾蔭權須支付三分一即約500萬元。曾蔭權服刑2個月後准保釋候上訴,上訴庭今展開聆訊,預計需時兩天。曾蔭權與妻子於早上9時許到達高等法院,進行安檢後進入法院大樓。
曾蔭權被裁定罪成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,曾蔭權於2010年2012年間,於行會作出向雄濤批出牌照等3項決定,而未有申報他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單位作商議。
至於案中首項控罪指前曾蔭權涉收受利益罪,經過兩次審訊後暫告一段落,控方早前表示暫時不會申請重審。
而原審法官陳慶偉早前就訟費命令頒下判詞時,曾批評透過公關安排名人於聆訊期間到庭旁聽,有影響陪審團之嫌。曾到庭旁聽的律政司前司長黃仁龍其後發表聲明,指法官所言不符事實,強調是自發到庭;財政司前司長曾俊華亦指當日出席聆訊,純粹是出於對朋友的關心。大律師公會亦發表發聲明指案中沒證據支持說法,公會又憂慮評論或被認為暗示部分公眾人士不適合出席刑事審訊。